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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规扩大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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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09:5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人社部近日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按照规定,社保工作人员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人员还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规定要求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规定还要求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免责条款:★★以上分析、摘录不保证没有疏漏,不代表转录者同意其观点,见仁见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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