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消费电子实验室!  

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查看: 233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改委规定煤矿回采率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5:4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改委24日发布《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规定》表示,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违反开采顺序的;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煤矿企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上海证券报  
    免责条款:★★以上分析、摘录不保证没有疏漏,不代表转录者同意其观点,见仁见智,仅供参考!★★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网站介绍 广告业务 欢迎投稿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法律顾问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2消费电子实验室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8044号-4号

电话:13701384402 邮编:100040 邮箱:BICQ6688@QQ.COM

回顶部